(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陈燕青、龚建锋与龚建锋、胡婵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青,龚建锋,胡婵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986号原告:陈燕青。委托代理人:罗央芬。被告:龚建锋。被告:胡婵娣。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燕青诉被告龚建锋、胡婵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燕青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陈燕青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涤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丁 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