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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陈燕青、龚建锋与龚建锋、胡婵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青,龚建锋,胡婵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986号原告:陈燕青。委托代理人:罗央芬。被告:龚建锋。被告:胡婵娣。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燕青诉被告龚建锋、胡婵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燕青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陈燕青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涤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丁 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