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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钱宇平与孔伟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宇平,孔伟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民初738号原告:钱宇平。被告:孔伟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宇平与被告孔伟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宇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依法减半收取337.50元,由钱宇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全周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应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