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钱宇平与孔伟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宇平,孔伟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民初738号原告:钱宇平。被告:孔伟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宇平与被告孔伟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宇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依法减半收取337.50元,由钱宇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全周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应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