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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24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卫计局与刘贵生、徐安凤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624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正权,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被执行人刘贵生,男,汉族。被执行人徐安凤,女,汉族,系被执行人刘贵生之妻。申请执行人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5月16日作出的思卫计征决(2015)000027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刘贵生、徐安凤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思卫计征决(2015)000027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刘贵生、徐安凤于2009年1月结婚,于2009年12月9日生育第一个小孩刘某轩,女;于2011年9月11日生育第二个小孩刘某雨,女;于2013年11月24日生育第三个小孩刘某杰,男。被执行人刘贵生、徐安凤超生一个孩子刘某杰,违反《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6日作出了思卫计征决(2015)000027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刘贵生、徐安凤夫妇征收抚养费,同日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刘贵生、徐安凤进行了直接送达。该决定书载明了行政复议申请权及行政诉讼权。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11月6日,申请执行人又进行了催��,但被执行人均未主动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思卫计征决(2015)000027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裁得当,该行政行为合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刚代理审判员  李艳灵代理审判员  李 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中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