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0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付星与上海浦东张杨第一食品商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0072号原告付星,男,1983年8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上海浦东张杨第一食品商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俞剑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雪,女。委托代理人郑佳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星诉被告上海浦东张杨第一食品商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8元,减半收取计714元,由原告付星负担。审判员 张倩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