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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刑更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胡文举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326号罪犯胡文举,男,1958年9月29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北安市通北镇,高中文化,因犯贪污罪被判刑。现于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了(2008)逊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胡文举犯故意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10月30日入监服刑。2011年1月17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2日进行了开庭审理。黑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勇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代表北安监狱刑罚科科长李英杰出庭提请减刑建议。罪犯胡文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文举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确实、合法;检察机关同意减刑的意见,应予采纳。根据罪犯胡文举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文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十六日。刑期自2008年6月15日至2016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