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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2016)黑1222执11号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宿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2执11号申请执行人吕某,住兰西县。被执行人宿某某,住兰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兰民立调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宿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宿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民事义务,但被执行人宿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宿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账号(×××)账号内全额工资款,至扣足370,000.00元止,此次冻结为轮候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凤 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梦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