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7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阳与张嘉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阳,张嘉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7993号原告王阳,女,1989年10月9日出生。被告张嘉良,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原告王阳与被告张嘉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阳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阳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嘉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欣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