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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特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学华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49号申请人张X,女,1956年4月10日出生。申请人张X1(张X之弟),男,1960年5月29日出生。申请人张X2(张X之二弟),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2016年1月12日,申请人张X、张X1、张X2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2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一、被继承人张X3名下在西城区X号(房号:xxx,房产证号:x**)房屋归张X(身份证号:×××)、张X2(身份证号:×××)共有,其中张X占百分之一份额,张X2占百分之九十九份额。二、张X1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张X3名下在西城区X号(房号:xxx,房产证号:x**)房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X、张X1、张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2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张X、张X1、张X2孙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2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郭 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