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何晓品与陈浩、徐文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品,陈浩,徐文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105号原告:何晓品。被告:陈浩。被告:徐文正。原告何晓品与被告陈浩、徐文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陈浩、徐文正立即归还原告借款90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查封被告徐文正的浙C×××××小型轿车。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陈浩立即归还原告借款90000元,被告徐文正为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月4日,被告陈浩向原告何晓品借款90000元,被告陈浩出具借款借据一份,未约定借款月利率、还款期限,被告徐文正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经原告催讨,俩被告分文未付,遂成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晓品借款本金90000元,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徐文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文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浩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权利息。本案受理费2050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陈浩、徐文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未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朱慧呀人民陪审员 刘浦乐人民陪审员 林晓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成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