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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商初字第0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峰群与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颜士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群,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颜士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商初字第01184号原告张峰群。被告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俞杨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颜士侠,该校董事长。被告颜士侠。原告张峰群诉被告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霞飞学校)、颜士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立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8日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峰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霞飞学校、颜士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峰群诉称:2014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22400元整,并约定月息二分。2014年2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80000元整,并约定月息二分。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霞飞学校、颜士侠偿还原告张峰群借款979400元及利息397748元,起诉之日起利息按照月利率20‰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霞飞学校、颜士侠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0日,被告霞飞学校、颜士侠向原告张峰群借款26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张峰群先生人民币共计是贰拾陆万元整(¥260000.00元),月利率20‰,用期壹年(2013.2.10-2014.2.10),此据。-借款人:颜士侠-泗阳霞飞学校-2013.2.10。借款人处加盖了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印章。2014年2月10日,双方对利息进行结算,被告颜士侠在借条上书写了以下内容:结2013.2.10-2014.2.10一年利息是陆万贰仟肆佰元(¥62400元)。今天又存入作本金,合计是叁拾贰万贰仟肆佰元(¥322400元),此据。--颜士侠-2014.2.10。后被告分别于2014年8月5日、2014年9月3日向原告支付15000元、8000元,被告颜士侠在借条上书写了以下内容:2014.8.5号取现金壹万伍仟元(¥15000),--颜士侠-2014.8.5。-2014.9.3号取捌仟元(¥8000元),--颜士侠-2014.9.3。2011年8月25日,被告霞飞学校、颜士侠向原告张峰群借款42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张峰群先生人民币共计是肆拾贰万伍仟元(¥425000),月利率20‰,用期壹年(2011.8.25-2012.8.25),此据。-借款人:颜士侠-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2011.8.25。借款人处加盖了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印章。2014年2月25日,双方对利息进行结算,被告颜士侠在借条上书写了以下内容:结2011.8.25-2014.2.25号,30个月利息是贰拾伍万伍仟元(¥255000),合计本息是陆拾捌万元(¥680000元),此据。--颜士侠-2014.2.25。原告张峰群多次向被告霞飞学校、颜士侠催要,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以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原告依约履行出借款项义务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本案双方约定将未支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此约定存在重复计算利息,违反了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24%的法律规定,对超出年利率24%部分,本院不予保护。对已经偿还的23000元,原被告双方没有明确是借款本金还是利息,按照法律规定,应视为借款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颜士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峰群借款685000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二部分:一是自2013年2月1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以26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二是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以42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但应扣除已经支付的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94元减半收取8597元(缓交),由被告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颜士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194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汇款账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审判员  徐立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