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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泾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全保、马七三、马建国、马建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泾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七三,马全保,马建国,马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泾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夏泾源县.法定代表人王立银,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马全保,男,回族,居民,住宁夏泾源县。申请执行人马七三,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被执行人马建国,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被执行人马建军,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申请执行人泾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全保、马七三、马建国、马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5)泾民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马全保、马七三、马建国、马建军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万元及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697元,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建国、马全保、马七三在泾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马全保在泾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户内存款120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马建国在泾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户内存款120000元。三、冻结被执行人马七三在泾源县荣盛路信用社帐户内存款120000元。四、冻结被执行人马建军在泾源县百泉街信用社帐户内存款120000元;在泾源县香水信用社账户内存款1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易建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