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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一终字第2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阿鲁科尔沁旗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鲁科尔沁旗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立文,韩魁,韩永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2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房产管理所二楼。法定代表人刘亚辉,系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魁(曾用名韩奎)。委托代理人高立学,个体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永新。原审原告陈立文。上诉人阿鲁科尔沁旗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5)阿鲁民初字第4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阿鲁科尔沁旗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阿鲁科尔沁旗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27元,减半收取913.5元,由上诉人承担,邮寄费80元,由上诉人、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各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燕洪审判员  武学良审判员  牟玉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