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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3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玉梅与中华联合财险兴隆公司、刘泽岳、刘学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公司,刘泽岳,刘学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390号原告张玉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兴隆公司)。住所地:兴隆县交通警察大队东侧。负责人石秀富。被告刘泽岳。被告刘学友。原告张玉梅与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兴隆公司、刘泽岳、刘学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玉梅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30.00元,减半收取4,415.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师庚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艳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