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荆丽梅诉魏雪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32号原告荆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玉(一般代理)。被告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与被告已调解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荆某负担。审判员 郑红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朝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