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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徐福荣与庞茂华、孔祥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福荣,庞茂华,孔祥良,张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118号原告徐福荣,男,1964年6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庞茂华,男,1964年2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东方。被告孔祥良,男,1977年9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张振华,男,1965年5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福荣与被告庞茂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二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春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红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