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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武汉鼎跃成润滑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致通力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鼎跃成润滑技术有限公司,武汉致通力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1069号原告武汉鼎跃成润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一路西汉正街长丰工业园长丰万国汽车城东区3号楼B-22号。法定代表人段曙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克朋,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致通力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84号名流人和天地怡和园A区G20栋1单元11层2室。法定代表人陈铁伢。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鼎跃成润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致通力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鼎跃成润滑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鼎跃成润滑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鼎跃成润滑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3元,由原告武汉鼎跃成润滑技术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姚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