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石某甲掩饰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甲,石某乙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刑初字第55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甲,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被告人石某乙,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掩饰犯罪所得罪,2015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9月21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2015)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犯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征得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桂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10月开始至2015年8月底,被告人石某甲在明知“兄弟”(未查明身份)的摩托车系偷来的情况下,仍低价购买,然后骑至邵东县火厂坪镇朱紫山村青山嘴被告人石某乙麻将馆,并告知石某乙摩托车系“贼货”,由被告人石某乙联系卖给村民。1、2014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石某甲将从“兄弟”手中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1辆价值为2720元的红色豪爵牌男式二轮摩托车,骑至被告人石某乙麻将馆。被告人石某乙将该车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了朱紫山村的龙某丙,并给了被告人石某甲1100元钱。2、2015年1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石某甲将从“兄弟”手中以1100元的价格购买1辆价值2520元的白色格林助力车,骑至被告人石某乙麻将馆,被告人石某乙将该车以1100元买下,供其妻子周某某使用。3、2015年4、5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石某甲从“兄弟”手中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失主为粟某某的1辆价值6030元的蓝色豪爵牌男林二轮摩托车后,骑至被告人石某乙的麻将馆,被告人石某乙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了朱紫山村的龙某乙,并给了被告人石某甲2200元钱。4、2015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石某甲将从“兄弟”手中以1300元的价格购买的1辆价值2520元的福雅牌黄色女式二轮摩托车,骑至被告人石某乙麻将馆,由被告人石某乙联系买主,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朱紫山村的羊某某。5、2015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石某甲从“兄弟”手中以1700元的价格购买失主为郑某某的1辆价值为5238元的白色钱江牌女式摩托车后,骑至被告人石某乙的麻将馆,由被告人石某乙联系买主,以2300元的价格卖给朱紫山村的龙某甲。6、2015年8月30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石某甲从“兄弟”(未查清身份)手里以1300元钱的价格购得失主为罗某某的1辆价值为3204元的军绿色嘉陵牌女式助力车后,骑至被告人石某乙的麻将馆。次日早上,被告人石某乙将该车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朱紫山小学的刘某某。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石某甲自动到邵东县公安局火厂坪派出所投案。邵东县司法局建议对石某乙、石某甲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某、郑某某、粟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龙某甲、李某某、羊某某、龙某乙、龙某丙、周某某、黄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调查评估意见书及两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犯掩饰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石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也不致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社区矫正机关亦建议对二被告人实行社区矫正,可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石某甲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某甲犯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二、被告人石某乙犯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三、邵东县公安局扣押的三台摩托车予以没收,由邵东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蔡资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