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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团风民执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昌伟、胡喜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昌伟,胡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团风民执字第0032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风大道14号,组织机构代码05262413-0。法定代表人王汝青,董事长。被执行人余昌伟。被执行人胡喜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易 军审判员  董华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