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团风民执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昌伟、胡喜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昌伟,胡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团风民执字第0032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风大道14号,组织机构代码05262413-0。法定代表人王汝青,董事长。被执行人余昌伟。被执行人胡喜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易 军审判员 董华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