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倪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348号原告倪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海峰人民陪审员 陈先玉人民陪审员 郝为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硕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