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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倪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348号原告倪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海峰人民陪审员  陈先玉人民陪审员  郝为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硕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