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1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杜秀珍与十堰市鸿安商品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秀珍,十堰市鸿安商品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1359号申请执行人杜秀珍。被执行人十堰市鸿安商品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白浪经济开发区白浪中路19号。法定代表人曹茂侠,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十堰市鸿安商品车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十堰市鸿安商品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杜秀珍各项损失164853.6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97元及执行费2373元,逾期支付则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925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月14日)。但被执行人十堰市鸿安商品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十堰市鸿安商品车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74864.6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十堰市鸿安商品车运输有限公司价值174864.64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陈亚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永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