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孙建新与寇洪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新,寇洪东,韩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30号申请执行人孙建新,男,1966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寇洪东,男,197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第三人韩建荣,女,1966年8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寇洪东之妻。本院在执行孙建新申请执行寇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寇洪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现查明该债务系被执行人寇洪东与第三人韩建荣的婚内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人韩建荣对该债务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韩建荣为本案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洪升审判员 王化杰审判员 孙铁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