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韩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第349号申请执行人:韩某,女,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姜某某,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韩某以本院(2010)莱州民初字第20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姜某某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某某的存款156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艾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