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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訾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訾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76号原告訾某某,女,汉族,住平舆县。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平舆县。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了原告訾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在民政部门已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 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成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