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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刑更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董雷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595号罪犯董雷迁(曾用名吴超),男,汉族,小学文化,1987年6月29出生于陕西省眉县。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杨凌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4日以被告人董雷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2007)咸刑初字第000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雷迁犯抢劫、盗窃罪,与前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撤销原判被告人董雷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的缓刑执行部分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1000元,(已缴纳8000元),附带民事赔偿50995.79元。2008年7月31日送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2012年8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12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罪犯董雷迁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董雷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在从事劳动期间完成任务好,计分考核获得21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董雷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董雷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董雷迁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董雷迁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但罪犯董雷迁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抢劫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主观恶性较深,且其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至今未履行,依法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雷迁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6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孙蕊莲代理审判员  张龙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