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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程叶双与田家庵康洁家美橱柜店与李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402民初46号李健:你与田家庵康洁家美橱柜店一案(2016)皖0402民初46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传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在2016年01月19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执行标的49453.20元;2、负担执行费642.00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