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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刑更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陶占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105号罪犯陶占国,男,196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小学文化,现于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7日作出了(2006)黑中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陶占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6,478.50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30日作出了(2006)黑刑一复字第74号刑事裁定,核准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黑中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06年8月2日入监服刑。2008年9月5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4月1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陶占国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占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28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