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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商初字第22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与上海誉辉投资有限公司、李元发等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上海誉辉投资有限公司,李元发,杨中祥,重庆市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2232-2号原告: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巨乐。委托代理人:许如春,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褚康强,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誉辉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元发。被告:李元发。被告:杨中祥。被告:重庆市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元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誉辉投资有限公司、李元发、杨中祥、重庆市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07元,减半收取1605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1053.50元,由原告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丁洁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干依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