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6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6047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传伟,总经理。被告苏君。本院在受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并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伍丹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丹丹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