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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6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6047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传伟,总经理。被告苏君。本院在受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并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伍丹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丹丹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