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明霞与被执行人向隆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霞,向隆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杨明霞,女。被执行人向隆英,女。申请执行人杨明霞与被执行人向隆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4)永民初字第506号民事裁定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3万元。因被执行人向隆英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50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杨 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晓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