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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明霞与被执行人向隆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霞,向隆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杨明霞,女。被执行人向隆英,女。申请执行人杨明霞与被执行人向隆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4)永民初字第506号民事裁定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3万元。因被执行人向隆英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50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杨 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晓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