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06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何瑜、华艳瑶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瑜,华艳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54号申请执行人何瑜被执行人华艳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仑港商初字第0027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华艳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华艳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华艳瑶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华艳瑶(证件号码:)在宁波农业银行的62×××15的存款人民币3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奭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立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