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3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科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寿光科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395-1号原告山东寿光科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稻田镇芳林园村。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寿光科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帐户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由潍坊天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帐户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