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23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山市皖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歙县歙州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皖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歙县歙州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2314-1号原告:黄山市皖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卢冰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洪亮,安徽赵洪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歙县歙州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王有德,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皖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歙县歙州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有德涉嫌犯罪,现被羁押于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理终结,本院无法向其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导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潘 印审 判 员 仇秀媛人民陪审员 姚润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潘 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