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04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陈丹与喻乐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丹,喻乐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4445号原告陈丹。被告喻乐然。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丹与被告喻乐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丹于2016年1月13日以被告喻乐然去向不明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陈丹负担。审 判 长  谢卫华人民陪审员  刘雪才人民陪审员  赵建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