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4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陈丹与喻乐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丹,喻乐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4445号原告陈丹。被告喻乐然。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丹与被告喻乐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丹于2016年1月13日以被告喻乐然去向不明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陈丹负担。审 判 长 谢卫华人民陪审员 刘雪才人民陪审员 赵建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