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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清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周香敏等与祁书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香敏,周红,祁书花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清民初字第508号原告:周香敏,女,汉族。原告:周红,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甜、谢向阳,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书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香敏、周红与被告祁书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香敏、周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6元、保全费127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萍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艳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