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清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周香敏等与祁书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香敏,周红,祁书花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清民初字第508号原告:周香敏,女,汉族。原告:周红,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甜、谢向阳,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书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香敏、周红与被告祁书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香敏、周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6元、保全费127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萍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艳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