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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罗尧龙与余庆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尧龙,余庆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00352号原告:罗尧龙。被告:余庆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尧龙诉被告余庆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尧龙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尧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罗尧龙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钟志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丁 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