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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王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王民初字第672号原告王某,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王某甲,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