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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吕学鹏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终41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吕学鹏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法定代表人:肖汉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伟钊,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学鹏,男,汉族,住广东省。上诉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因与吕学鹏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5年9月23日,上诉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以应供应商要求为理由,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瑞晖审 判 员  崔利平代理审判员  印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费洁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