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一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云录与戚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录,戚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1201号原告:王云录,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戚心,住吉林省永吉县。原告王云录与被告戚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丽梅独任审判,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云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戚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云录诉称:2013年7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1万元,约定每月利息150.00元,用于工程支出,还款日期是本年末,可是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4000.00元,2015年10月末以后的利息计算到判决书生效时止。被告戚心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4日,被告戚心向原告王云录借款1万元,借款期限至2013年12月30日,月利息为1.5%。同时,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1份,至今该借款本息被告尚未偿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被告2013年7月4日出具的借据1份。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双方的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借款时双方约定了还款日期,被告应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原告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戚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云录借款1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时止,按月息1.5%计算);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丽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