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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7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林丽萍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温陵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丽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温陵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7265号原告林丽萍,女,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志华,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温陵支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张丽霞,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小兰,女,住址同上,该支行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丽萍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温陵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丽萍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丽萍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丽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9元,减半收取479.5元,由原告林丽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思鸿附注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