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5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马丽与杭州飞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杭州飞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百零四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5387号原告马丽。被告杭州飞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继军。原告马丽诉被告杭州飞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诸灿祥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马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飞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称:2015年1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同年1月30日止,由被告负责收回浙江国美艺术图书发展公司的欠款共计128000元,欠款收回后,原告支付被告收回欠款金额的20%作为劳务费,原告提前支付业务保证金6000元,待欠款收回后,保证金予以退还。原告按约支付保证金,并出具收据一份。此后,原、被告以及浙江国美艺术图书发展公司协商将收回欠款金额减至80000元,被告也已收回该笔款项。但被告至今未将该笔款项交付原告。原告经催讨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收回的欠款64000元,退还保证金6000元,合计70000元;2.被告赔偿上述7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对利息的主张,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返还收回的欠款56000元及保证金6000元,合计62000元。同时,原告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中的255元。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收款收据、欠条各1份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完成委托事务后,应及时将取得的财产交付委托人,同时返还保证金。被告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零四条、第四百零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飞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马丽价款56000元以及保证金6000元,合计62000元。如杭州飞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杭州飞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420元,由马丽自愿负担2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诸灿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童栎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