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02执00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芜湖昊阳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芜湖昊阳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00122-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西路。负责人:王大坤,行长。被执行人芜湖昊阳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机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何康玉,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湾石路芜湖县。法定代表人:王少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执行人芜湖昊阳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6)皖0202执0012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芜湖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支行的存款,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芜湖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支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雪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