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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6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民初106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金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XX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