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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高勇与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宝龙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勇,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宝龙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009号原告高勇。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宝龙店,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旺庄路156号宝龙城市广场。负责人PARIENTESTEPHANE。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勇与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宝龙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勇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勇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高勇预交),由高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文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殷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