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8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山东金泰隆焊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铭盛重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泰隆焊业有限公司,山东铭盛重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867-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泰隆焊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法定代表人段清松,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铭盛重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法定代表人张帅,总经理。山东金泰隆焊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铭盛重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铭盛重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泰隆焊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查控和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铭盛重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标的额为51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元。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泰隆焊业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山东铭盛重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宝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