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终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景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张景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2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杨亚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解放,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程攀登,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景玉,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郑长显,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翔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景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景玉于2015年3月13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亚翔公司支付其质保金368625元;2、亚翔公司支付其增加变更部分的工程款172581元;3、亚翔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商睢民初字第00953号民事判决。亚翔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亚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解放、程攀登,被上诉人张景玉及其委托代理人郑长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漏列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商睢民初字第009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代恭伟审 判 员 曹燚森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