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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创二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与朱轶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创二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朱轶凡,曹玉兰,曾淑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890号原告:中山市创二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志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磊、刘延霞,分别、律师助理。被告:朱轶凡,男,汉族,住新疆喀什市,公民身份号码×××1912。委托代理人:梁桥容、何洁瑜,分别、律师助理。第三人:曹玉兰,女,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第三人:曾淑眉,女,系原告××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创二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轶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追加曹玉兰、曾淑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中山市创二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创二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创二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为1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创二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尹 方 玫人民陪审员 欧阳镇业人民陪审员 余 楚 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 亚 端许晓丹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