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501号原告:王某,女。被告:钟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和好,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加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康学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