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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501号原告:王某,女。被告:钟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和好,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加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康学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