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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2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2058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高某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明,原告刘某某曾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经审理于同年4月20日作出(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于同年4月22日向原、被告宣判,并送达判决书。原告刘某某现于2015年10月29日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刘某某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