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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李晨与龙小丹、王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晨,龙小丹,王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116号原告李晨。被告龙小丹。被告王恒。本院受理原告李晨诉被告龙小丹、王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龙小丹、王恒的银行存款15336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李涛以其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路**号**小区**栋房屋(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及车牌号为湘A×××××、湘A×××××车辆为该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李涛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路**号**小区**栋房屋(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二、查封担保人李涛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车辆一台;三、查封担保人李涛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车辆一台;四、冻结被告龙小丹、王恒的银行存款15336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秦相会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人民陪审员  黄鹏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