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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宣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秀艳申请宣告任清宝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秀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海法宣字第159号申请人:张秀艳,女,汉族,1973年4月10日生,黑龙江省嫩江县。申请人张秀艳要求宣告任清宝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任清宝,男,汉族,1974年2月2日生,黑龙江省肇东市。申请人张秀艳与任清宝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19日凌晨,任清宝随“鲁荣渔58895”船在126-5海区航行时,落水失踪,下落不明,虽经多方搜救,但至今未能查找到任清宝。经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第二大队出具证明任清宝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12日发出寻找任清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任清宝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任清宝随“鲁荣渔58895”船在出海作业时,不慎落水失踪,下落不明,且经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第二大队出具证明任清宝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任清宝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 青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